英伦视角:虐童事件频发,还要让多少童年为体制漏洞买单?

Nov. 10, 2017, 2:42 a.m.

事件相信大家都清楚

不再赘述


事件出来后,托管中心、幼师又受到连带影响,幼师和托管中心就是看孩子的流言再次甚嚣尘土。作为一个早期教育领域博士生,我实在不待见这种毫无意义又短视的言论。但不得不承认,这些言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。杜绝社会大众对我所爱的专业的偏见,绝非据理力争那么简单。


大致浏览了一下对这个事件的媒体评论,许多报道中提到“企业亲子园完全属于商业性质,不归地方教委管理”。真是好巧不巧,我的博士研究是以英国早期教育市场为对象,就这句话必须要先吐槽一段。

幼儿、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,更是社会的未来。政府监管儿童教育的责任并不因提供儿童教育的机构的性质而改变。英国的早期教育市场也高度市场化,50%以上为0-4岁婴幼儿提供保育、教育的机构均为私立营利性机构。

2010年伦敦地区与英格兰早期保育机构性质 1

但是,所有这些机构都必须在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(Ofsted)进行注册,并接受其监管。Ofsted对早期保教机构的注册重在确保三件事:成人与幼儿比、员工资质以及建筑规范。就“员工资质”,需着重检查个人背景、幼教资质与从业经验。机构注册成功后,Ofsted每年会派专门的inspector (督察员)到机构内进行督查。对所有机构都需要作出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(幼儿园有责任主动向家长展示政府督查报告),对不合格机构责令整改、加强督查,或者吊销执照。这些报告绝非象征性文件,全英仅10%的机构能拿到“杰出”(outstanding)荣誉。

政府这一职责的落实依靠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和一系列制度安排,包括立法、部门协调、标准制定、监管人员的选拔与培训、对监管人员的管理等。其背后的逻辑在于,早期教育对儿童发展至关重要,但市场模式会在某些方面“失能”,如竞争不足以刺激质量提升、低收入家庭只能负担低质量教育、信息不足家长无从做出理性选择等。这就决定了早期教育市场必须是一个受政府深度干预的市场,政府对所有早期教育从业人员与机构的准入、培训、监管、信息公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这样看来
“注册为商业性质”则“不受地方教委管理”
纯属甩锅
法律和政策的高度上不去
期待早期教育市场良好运转无异于画饼充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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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下来要谈的这个问题是,儿童的权益的保障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,相关部门职责不清、协调能力差,是我国政府在体制建设上的另一项失职。

英国政府网站针对“养育、儿童保育与儿童服务”这个主题分为以下子话题:领养、抚育与代孕;早期保育与教育;儿童健康与福利;离婚、分居与法律;财政支持;怀孕与分娩;儿童保护与社会关怀;青年就业与社会议题。

每一个话题下都有若干文件,针对不同问题、为不同身份的人提供指导。例如,针对虐童就有21个最新文件,涉及到地方政府、医疗部门、儿童服务部门、教育标准办公室、警察、突发事件与急救人员、早期教育机构从业人员、普通社会成员等在虐童事件发生后应采取的行为措施。

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在政府网站向地方政府报道虐童事件,地方政府收到报道后,会转交给出现该事件的机构。法律规定,该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列出事件处理计划。无论行为实施者为何人(与“清洁工”或者“正式教师”无关)都将受到制裁,而该机构也将收到正式的书面警告,或者被勒令关闭。

通过政府网站报告虐童事件 2

一旦儿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,还将启动即刻保护,警察、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将参与进来。事件处理流程在政府文件中也得到清晰说明。

具体的就不介绍了,放几个流程图感受下别人家的地方政府……

地方政府收到虐童报到后行动流程图
插播一句,在英国随便寄个东西都是“预计在五到十个工作日内到达”,一个工作日可以说是用了洪荒之力了。

本来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是想介绍,假如在英国发生虐童事件会如何处理。但越想越深入,所以就写成了通过英国的实践反思体制漏洞。在最后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我的基本态度。

最近几年中国积累的发展能量都爆发出来了,在各方面我们都感受到十分明显的进步。但是受周其仁先生《改革的逻辑》一书以及自己博士研究的影响,我时常忧虑我们的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。中国的发展世界有目共睹,但激流暗涌,若不理清水底的礁石,任何一个突发事件都可能引发对政府不信任的共鸣。

这次携程亲子园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。政府对早期教育市场干预的缺位和对儿童保护体制的缺失,引发了全社会的家长产生极不安全感,质问为什么家长把孩子交到的是这样的“专业人员”手中。

但我仍然坚信,年轻人正在上位,体制改革再难也会推进。有一天我们的政府也能从容不迫地温柔告诉每一个孩子“我们保护你”。